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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中又有不同形式;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过短,致使中低收人者税负上升较快等问题。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一是内、外籍个人扣除及减免税项目不统一,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二是在外籍人员减免税项目的具体扣除口径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给外籍人员避税提供了途径。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因此,应大力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建设:① 全面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或共享)制度;② 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自然人的征收、管理、处罚措施;③ 建立纳税人单一账号制度;④ 全面实行税务和金融机构联网;⑤ 大力椎广个人非现金结算;⑥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

 

 

 

2、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3、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只修订了却分条款?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对我国来讲是一种全新的税制,不仅需要重新设计税制要素而且还要重新构建征管制度,征管方式将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为此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治税合力,共同构建税源监控体系。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已经实行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管理基础还是配套条件都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人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人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人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在此情况下,如果仓促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有数以亿计的自然人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由依托代扣代缴单位的间接管理转为对自然人的直接管理。在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将面临较大挑战,有可能造成税收收人大量流失,同时加剧征纳之间矛盾和纠纷,产生较大隐患和社会风险。为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宜急功近利,应在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体设计、分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基于当前征管条件,应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人分配力度为主要目标,对现行税制先进行局部调整。

 

今后,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及各有关部门的配套管理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随着征管条件的逐步成熟,全面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什么是“起征点”、“免征额”,它们与“减除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人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人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人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人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3500 元/月”应称作“减除费用标准”,而不是“起征点”。

 

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5、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国际上减除费用标准的确定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基本生活支出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类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正处于较快上升阶段,现阶段我国减除费用标准主要是以基本生活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城镇居民收人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的。由于统计指标中没有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这项指标,所以将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取得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被调查的居民家庭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支出,具体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与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及服务支出等八大类支出,但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居民消费支出可以反映城镇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变化。

 

 

 

6、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 元/月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2010 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 /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 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月,2011 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 元。20116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 /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人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大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7、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人水平。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人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四是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8、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 人,来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9、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 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 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 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籍个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 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月提高到3500/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月调整为1300/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月不变。

 

 

 

10、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 元。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 元;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 元。

 

 

 

11、为什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从更好地调节收人分配的角度出发,将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过渡,在综合纳税人全部收人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因素,给予相应的费用扣除,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

 

1980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2005 10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 1l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 /月提高到l600/月。2007 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 3 1 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2011 6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91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月提高到3500 /月。

 

 

 

13、今后是否还会对减除费用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在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纳税人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月,这一标准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的。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物价变化等情况,国家还将适时对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14 、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九级修改为七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①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②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③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强对高收人者的调节力度;④ 税负变化趋向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人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人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⑤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⑥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九级简并为七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各国税率表级次多以三级、四级为主,如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日本和美国是六级,因此,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比较理想的应是五级或五级以下。为体现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人者的税收负担,按照上述税率设计原则,有关部门设计了几百套税率方案,发现税率级次减少越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越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越不均衡,不仅会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甚至出现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而按照七级税率设计的方案,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人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15、为什么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五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 万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以上调整为10万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 %,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16、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 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二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更好地落实纳税服务,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17、为什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9 l 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 9 l 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从立法程序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的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500 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3)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并对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和培训;同时,基层税务机关要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开展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另外,从以往惯例看,2005年和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均留出两个多月准备时间,以保证修改后税法的顺利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多于以往,实施准备时间应该更加充裕,考虑到这次改革主要是降低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使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的好处,此次只留两个月的准备时间,并保证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18、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如何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9 l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9 l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l9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 9 l 日以后人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要求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例1】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12 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 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 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 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元。

 

应纳税额=(24100100)×10 - 105 = 2295

 

 

 

1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知何适用新旧说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9l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l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 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 ;③计算后4 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④ 全年应纳税额=前8 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 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 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例2】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4个月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 )×8/126166.67

 

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

 

 

 

20、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

 

2010 年个人所得税收人为基数静态估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减收约1440亿元,占2010 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60亿元,合计全年减少财政收人约1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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