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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六)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6条的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据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禁止发布含有介绍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内容的广告。
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加强对戒毒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查。工商部门将对违禁发布戒毒产品、服务广告的相关广告主体依法查处。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来源:上海工商      时间:2009-4-10 17: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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